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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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7:08
在刑法的侵犯财产罪分则中,非法占有是许多犯罪的主观动机,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其中12个罪名中有8个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贪污罪等也以非法占有作为犯罪核心。理解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对处理此类犯罪至关重要。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的占有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控制权。这种非法占有不仅包括占为己有,还包括非法处理占有的财物,如销赃。在抢劫、盗窃等犯罪中,非法占有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表现。
关于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问题,尽管先有犯罪行为后有故意可能在理论上有争议,但在实践中,非法占有故意通常在行为之前产生,如盗窃案中,犯罪者先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实行盗窃。即使在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拒不退还之前,不影响其构成犯罪。
在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方面,例如贪污者将非法财物用于公支出,尽管意图看似改变,但原始的非法占有意图并未改变犯罪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实施贪污后的行为不影响其犯罪定性,赃款去向仅影响量刑。
最后,针对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财物,如乙盗窃甲的财物以偿债,即使乙的初衷是追讨债务,但非法手段获取并不构成合法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合法途径追索债务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对于此类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