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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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章规定了最低安全配员的原则。首先,第六条强调在设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时,需要全面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的功率、航行区域、航程长度、航行时间,以及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七条明确指出,航行期间,船舶应配备至少符合《规则》附录1、2、3规定的船员结构和数量。对于高速客船,其船员配置需符合交通部1996年第13号令《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这是额外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指出,附录中的减免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设定的,但海事管理机构在具体审核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认为减免后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有权拒绝或部分拒绝减免。
最后,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需要增加船员,但总人数必须不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这是保障船上人员安全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于 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