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仲裁区别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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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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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23:54
劳动仲裁与普通仲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两者的机构设置不同。其次,它们的受案范围有所区别。再者,劳动仲裁与仲裁在管辖方式上也有所不同。最后,二者在裁决效力方面也有差异。
一、劳动仲裁与仲裁的主要区别包括:
1. 机构设置:仲裁委员会通常不在行政区划内层层设立,而是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或者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相比之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是按照行政区划,在县、市和市辖区等地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通常设在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 受案范围:仲裁涵盖了民商事领域的绝大多数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则仅限于劳动争议案件。
3. 管辖方式: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协议管辖,可以决定诉讼或仲裁,以及选定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无需达成仲裁协议。
4. 裁决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则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地点: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大多数县、市、直辖市都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那么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总之,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若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劳动诉讼。在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过程中,是否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