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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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8 17:20
分三步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50平方米,并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设施。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住址一致。 3、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有3名以上执业满3年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三级律师以上职称。未满64周岁、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但不能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6、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合作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7、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合伙人协议; 5、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 6、资产证明; 7、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 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 9、规模发展保证书; 10、备选名称五个;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初审完结,将审查意见书和申报材料上报登记机关。 2、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拟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退回补充。审查工作日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3、发起人收到登记机关拟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办妥通知书要求的有关事项,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撤销拟准予登记通知书,原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