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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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5:30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 总则本预案旨在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升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能力,确保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与可持续性。
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超出地方能力的环境事件、跨省环境事件以及国务院或环保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次生环境事件。
工作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监测与管理,建立防范体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确保快速反应和部门协同;以及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应对能力。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