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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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0 17:36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机制
根据第二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则对下属部门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承办单位和代表保持紧密联系,对需分步处理的建议进行跟踪督办,直至完成。
重点办理: 对于主任会议特别关注的建议,承办单位需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办理。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进度。
第二十六条赋予代表权利,可就办理情况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需向代表汇报并听取意见,这一环节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
在答复过程中,承办单位需向代表提供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代表反馈意见。若代表对答复不满,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承办单位需在两个月内再次研究并答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并可能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讨论。
省人民政府、高级法院和检察院需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代表工作机构则负责整理汇总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发布。
最后,对于办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反之,对违反条例、逾期不办、弄虚作假、不配合检查、刁难或报复代表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能涉及行政处分,具体由相关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