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哪些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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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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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15:49
【就业类补贴】
一、求职创业补贴。
在湛江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自2021届起):(1)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指能提供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证明);(2)属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高校毕业生补贴。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灵活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五、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年。
六、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项补贴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七、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八、见习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每人3000元的留用补贴。
【创业类补贴】
九、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其招用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属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书5年内),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
十二、创业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书5年内)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或小微企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十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每年通过举办大赛选拔项目资助、落地项目选拔资助或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等途径,对我市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资助。具体产生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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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15:53
【就业类补贴】
一、求职创业补贴。
在湛江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自2021届起):(1)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指能提供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证明);(2)属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高校毕业生补贴。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灵活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五、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年。
六、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项补贴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七、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八、见习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每人3000元的留用补贴。
【创业类补贴】
九、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其招用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属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书5年内),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
十二、创业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书5年内)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或小微企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十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每年通过举办大赛选拔项目资助、落地项目选拔资助或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等途径,对我市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资助。具体产生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