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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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1:45
融资性贸易,作为以“买卖”之名实现融资目的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在于通过财产权益的交换与金融工具的应用,为贸易主体提供短期融资或信用增益,以增加现金流。该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买卖型与增信型两大类,其中买卖型融资贸易尤为常见。在实践中,中小企业对融资的迫切需求与大型国企低成本融资的*,使得双方在这一交易模式中各取所需。然而,融资性贸易的虚构本质隐藏着巨大风险,尤其是对承担出资责任的大型国企而言,风险更为显著。本文以一起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为例,探讨其特点、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案例概述
案例涉及G某通过其控制的B公司与A公司(国有企业)及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以融资性贸易的方式为B公司提供2亿元资金,B公司则负责向项目业主C公司提供供货支持,并承诺资金7-9个月内回款给A公司,保底回款5000万元,项目总利润不低于12%。随后,G某通过控制的B公司与A公司大股东S某签订《合资协议》,承诺合资第一年净利润的80%用于支付融资费用,确保1.5亿元投资收益达12%,但实际上未成立合资公司。S某基于对G某承诺的信任,同意融资9818.5万元给B公司。G某利用融资性贸易特点,与S某控制的公司签订8份货物购销合同,合同总额3.645亿元,实际发货、收货情况与合同金额、数量不符。为掩盖事实,G某伪造欠款类文件,虚构债务,向*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胜诉。
二、融资性贸易的特点
1. **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融资性贸易涉及的交易额通常较大,交易结构复杂,资金回款、利息支付方式多样,对查明真实情况构成挑战。
2. **涉及多方合同主体**:通过股权结构设计,公司间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实现资金流转,涉及多个合同主体,一旦产生纠纷,涉及范围广。
3. **贸易类型简单重复**:合同类型单一,重复签订,与真实贸易目的相悖。
4. **资方对贸易具体情况缺乏了解**:出资方往往不关心合同细节,不掌握货物真实情况,仅关注资金回款与利息收益。
5. **资方对标的货物缺乏控制力**:发货方与收货方存在利益关系,实际操作中,出资方难以有效控制货物。
6. **刑民交叉风险**:纠纷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职务犯罪、诈骗等,处理上需审慎判断。
三、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1. **违约风险**: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资金链断裂风险高,资金提供方面临收不回投资款的风险;合同无效风险也存在。
2. **监管风险**:司法与国资部门对融资性贸易持反对态度,违规操作可能触及监管红线,被处罚。
3. **犯罪风险**:未规范的融资性贸易易被利用进行职务、诈骗等犯罪活动,损害企业或国家资产。
四、防范措施
1. **资金来源**:确保资金为自有,禁止银行贷款后的转贷行为。
2. **企业类型**:严格禁止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3. **合同签订**:明确合同目的,细化权利义务,明确管辖条款,设置订单条款,规定违约责任。
4. **合同履行**: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掌握贸易细节,防止资金控制权流失。
5. **合同担保**:签订担保协议或条款,确保本金和利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