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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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1:51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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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9时26分许,王某某驾驶牌照为鲁N某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某H挂)沿省道S321线济南市章丘区刁镇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赵邢路口时,未按规定车道、规定速度行驶且违反信号灯规定,与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沿赵邢村路段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载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的危害后果。该肇事车辆车主系张某甲,挂靠于夏津县亿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济南市*交通*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拨打122、120报警,在肇事车辆后方放置三脚架示警,因怕遭被害人殴打而先行离开事故现场,后于当日到济南市*交通*支队章丘区大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6月25日经*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投案,再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0月31日17时许,王某某在因第一起交通肇事犯罪被取保候审且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无牌照时风牌三轮机动车,沿禹城市G3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禹丁路路口以西200米处时,与被害人魏某甲无证逆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甲死亡的危害后果,王某某弃车逃逸。经德州市*交通*支队禹城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魏某甲符合*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王某某弃车逃逸,虽拨打122报警,仅说明事故地点,但未表明肇事司机身份,亦未表明报警电话系其所有,自行前往高唐县中医医院就医。12月25日,王某某经*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王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解答: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先后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分别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某某在较短时间内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先后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危害性较大,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不宜适用缓刑。
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李力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力律师,*党员,研究生于2014年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自2015年至今在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一批侵权法专业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是人身损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李力律师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