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2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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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6:36
我国的标准化规章按照制定主体和层级,可以分为三类:
1. 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这些规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机构依据标准化法律和法规发布,如《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主要针对标准化工作的不同方面进行具体解释、补充或规定。详细规章列表见下:
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如《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等,是对国家标准化规章的细化和专业扩展。
3. 地方标准化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如《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杭州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是国家规章在地方的具体实施,具有地域特色,但须遵循国家标准化法律和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标准化规章不得与国家规章冲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标准化规章是指标准化工作方面的规则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第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