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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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3:1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国家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