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和贩毒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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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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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2:32
吸毒和贩毒的关系是两者都涉毒违反了法律法规,而区别是单纯吸毒不涉嫌犯罪,面临的治安处罚,贩毒的话,构成犯罪活动,法院会判刑。从关系上看,有贩毒犯罪活动的存在,才有吸毒需要。贩毒的数量不管多少,公安机关都会立案。
一、吸毒和贩毒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贩毒量刑标准很重,只要贩卖或诱导他人吸毒,基本都是坐牢严重的判处死刑,因为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单纯的吸毒,只会拘留,吸毒成瘾则会强制戒毒,并没有到坐牢的地步。简单说,贩毒是刑法调整范围,要判刑;吸毒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拘留、罚款了事。
二、贩毒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贩毒犯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综上所述,吸毒本身来说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会面临拘留或者强制戒毒的处罚措施。而贩毒不同,这属于严重犯罪,判刑往往比较重。两者也存在一定关系,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吸毒的在一定程序上促成贩毒犯罪的发展,两者互相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