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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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5: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中如有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将面临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若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将依法受到处分,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谎报、瞒报事故、伪造现场、转移或销毁证据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责。
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则明确了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额度与相关责任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罚款从1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同时可能涉及撤职处分或职业资格暂停等措施。
对于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的玩忽职守行为,如不及时救援、隐瞒事故等,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强调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个人的其他惩罚措施,如暂扣证照、撤销执业资格等,以及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若存在疏漏或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或刑事追责。同时,地方政府或部门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拖延或拒绝执行,将由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所有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其他处罚类型、幅度和决定机关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5: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中如有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将面临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若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将依法受到处分,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谎报、瞒报事故、伪造现场、转移或销毁证据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责。
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则明确了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额度与相关责任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罚款从1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同时可能涉及撤职处分或职业资格暂停等措施。
对于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的玩忽职守行为,如不及时救援、隐瞒事故等,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强调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个人的其他惩罚措施,如暂扣证照、撤销执业资格等,以及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若存在疏漏或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或刑事追责。同时,地方政府或部门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拖延或拒绝执行,将由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所有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其他处罚类型、幅度和决定机关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