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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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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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2:39
在海洋石油的安全生产管理中,第六章的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1. "石油"指的是存在于地下的原油和天然气,无论是正在开采还是已经开采完毕。
2. "石油合同"特指中国石油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为合作开采中国海洋石油资源,通过法律程序签订的涵盖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3.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涵盖了在特定海域内的所有相关作业,包括勘探、开发、生产、储存、油田废弃及其相关操作。
4.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包括海上移动的钻井船、物探船等用于石油作业的专用设备,如铺管船、起重船等。
5.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指用于海洋石油开采目标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等,以及与之相连的陆岸设施如码头、人工岛和终端设备。
6. "专业设备"指的是在开采过程中具有较高危险性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设备,如海上结构、钻井设备、安全系统、救生设备等。
特别指出,对于内陆湖泊的石油开采,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将参照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最后,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石油工业部1986年发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