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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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0:31
林华仁、杨汉与同案人杨偶合谋,以洽谈生意为名,要求客户提供存有资金的银行卡,伺机使用读卡设备,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伪造、复制客户银行卡,并通过持假卡消费方式,非法侵吞他人资金。
2007年6月,林华仁、杨汉及杨偶以海南宏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诱骗河南省漯河市银凤纸业有限公司的候刚要到海南省海口市洽谈废纸购销业务。在洽谈过程中,要求候刚要提供有人民币62万元存款的银行卡证实对方公司实力。同日,候刚要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并通知公司汇入款项。该账户汇入62万元,余额620010元。随后,林华仁、杨汉、杨偶使用读卡设备,盗取该银行卡信息,复制、伪造3张假银行卡。
同年6月13日,林华仁、杨汉回到广东电白县,伙同蔡水浅,持上述3张假银行卡和窃取的银行卡密码在广州刷卡消费。三人到达广州后,在北京路金店、新大新商场、天河城百货、广百中怡店等商店,通过刷卡购买金条、金饰及提现,非法据有候刚要银行卡内的人民币618466.1元。同日,林华仁、杨汉、蔡水浅在消费购物携赃逃跑时被广州天河城保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缴获3张伪造信用卡及赃物黄金制品36件,扣押赃款2万元,从林华仁身上缴获银行卡16张,从蔡水浅身上缴获25张。
法院认为,林华仁、杨汉、蔡水浅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林华仁、蔡水浅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林华仁、杨汉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水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判决如下:林华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杨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蔡水浅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黄金制品36件及赃款2万元退赔给漯河市银凤纸业有限公司。43张被告人的银行卡被没收。
林华仁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仅具有复制信用卡和刷卡消费两个行为,应为从犯,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杨汉上诉提出其因林华仁引诱参与犯罪,起辅助作用。蔡水浅上诉提出其未参与伪造信用卡,仅帮助保管物品。二审法院认为,林华仁、杨汉、蔡水浅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汉、蔡水浅量刑过重,予以纠正。
最终判决,维持原判决的部分,对杨汉的定罪及蔡水浅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撤销杨汉、蔡水浅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部分。杨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蔡水浅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