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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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44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及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法院需要在不同审判程序中追加必要诉讼人。法院应该在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前提下,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追加的规定有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有利于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并作出合理的判决,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了强制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程序中发现,可直接予以追加;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为了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当然,在追加共同诉讼人时,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的,则不予追加。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什么是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在诉讼之前,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存在共同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包含两种常见的类型,其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其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