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10:5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9:44
在债务纠纷案件中,遇到担保期限已过的复杂情况,我们可以参考《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债务加入,即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不同于连带保证,其法律效果和诉讼时效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债务人B公司出具了对子公司A公司债务的加入承诺,即使未在担保期限内要求B履行,但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债权人王某可能有3年的诉讼时效来主张债权。债务加入的判定标准包括行为的保证含义、利息关联性和结果承担的区别,尤其是当公司成为债务加入人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就可能表明其有效性,无需内部机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