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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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2:55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定规定在附则章节中有详细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及报销比例的调整,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提出详细调整方案,然后提交市人民政府进行审定和批准。
在具体实施操作层面,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需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和操作规程。
至于执行和解释权,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相关事宜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并对本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最后,第三十五条规定,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同时,之前发布的《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编号:巴府发[2009]8号)将被废止,以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2009年7月27日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以巴府发〔2009〕26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 参保范围和对象、基金筹集及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附则8章35条,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巴府发〔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