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违犯计划生育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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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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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3:0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人口,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理。当管辖出现争议时,一般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的依据是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该条也规定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即“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违反了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在一地受到了处理后,另一地不能再因为同一事实再次对其进行处理。这里的“一事不再罚”不仅包括不同一事实再次受处理,而且还包括另一地不能因为一地已经做出的处理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较低未达到本地的标准而追收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