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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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2:45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电信网络运行,确保其稳定性和可靠性,预防运行事故,推动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地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提供商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进行监督,涵盖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处理等各个环节。在应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以及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如防范网络攻击、入侵、病毒和非法远程控制,若另有专门规定,将遵循其规定。
本办法中,网络运行事故被定义为因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导致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网络中断或业务中断。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具体分类见附件一。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包括总部和各级分支机构,作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行业标准,强化网络维护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优化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的稳定和可靠。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电信监管部门作为网络运行管理的核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监管职责,而各省级通信管理局则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域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总分六大章,47条。该办法加强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了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了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该办法于2009年4月24日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