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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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5:23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主要涉及宗教教育和院校的相关规定。
首先,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规定这些院校必须由省宗教团体主办,并需按照国家关于宗教院校设置的审批程序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针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短期培训,宗教团体需要在获得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进行此类培训活动。
在招生方面,第三十九条指出,宗教院校的招生过程应以考生自愿为前提,符合条件的考生需经过所在宗教团体的推荐,通过考核后择优录取。考生的户籍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入学时迁入学校,中途退学则退回原籍,毕业后根据工作地迁入。
第四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或宗教界人士合作举办宗教院校或培训班,但允许聘请国外有关人士进行授课,但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最后,第四十二条强调了宗教院校的重大变动管理,如合并、扩大、停办或学制变更,必须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该条例是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国家和本地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宗教现状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