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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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7:02
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的奖惩机制在第五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在财经法纪方面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以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表现和遵守财经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收入时,会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求上缴国家或退还给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以维护财经纪律(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阻挠审计、隐瞒事实、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进行报复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由审计机构建议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如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也将受到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建议或司法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经济处理决定不满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透明,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戒,以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的正常运营和秩序(第二十七条)。
【法规名称】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