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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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0:31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改革方案,为规范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新增单位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遵循"国家分类管理、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优化结构"的原则,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根据各省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施分类管理,考虑学位授权体系、研究生教育规模等因素,对不同省份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划分了四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的Ⅰ类,基本满足需要的Ⅱ类,欠发达的Ⅲ类,以及发展滞后存在空白的Ⅳ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根据国家规划和需求调整分类及新增单位数量。
省级政府需加强统筹,考虑本地区需求,规划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确保科学分工和合理定位。同时,落实建设资金和措施,对立项单位进行集中建设,并进行指导和管理。军队单位的审核工作参照省级规划进行。
省级学位委员会需制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学位授权需求、适应性分析等内容,并经批准后备案。立项建设包括任务书签订、师资支持、中期检查和验收等环节,同时接受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
新增单位的规划、立项和建设过程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和首届毕业生质量。
专业硕士学位是指面向应用型培养,经过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并得到国家社会承认的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达到硕士研究生教育程度和水平规定标准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