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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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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05:08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章,集体合同争议在协商不成时,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可依法申请仲裁,未建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选代表进行仲裁。如果争议劳动者人数超过十人且有共同请求,可推选代表参加仲裁,但代表人的重要决定需得到被代表者同意。
当用人单位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无法承担责任时,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与承包经营者间的争议,应将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当事人。仲裁时效可通过协商、投诉、请求救济等方式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等情况下,仲裁时效中止,消除原因后继续计算。仲裁管辖地一般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准,如发生变化,不影响仲裁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逾期不影响程序,但可依法上诉或申请撤销。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或在庭审辩论前提出,未及时提出不影响程序,对裁决不满可上诉或申请撤销。
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如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需提供;如未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证据责任分配不明时,仲裁庭会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确有困难,仲裁委员会可帮助收集。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相关组织和个人需配合。
仲裁期间、文书送达及案卷管理都有详细规定,案件处理结束后,材料需立卷归档,正卷和副卷内容不同。仲裁案卷查阅制度允许查阅、复印非保密内容,调解案件保存期至少五年,裁决案件至少十年,特殊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处理。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需遵守相应保密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