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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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3:27
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可能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宗债务,这些债务的性质各异,如利息、条件、担保等。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确定优先清偿哪些债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重要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民法通常会设定相应的规则。
清偿抵充现象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当债务人需偿还多笔债务且不足以清偿全部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清偿的债务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清偿人有权自行决定清偿哪笔债务,这种权利被称为形成权,需要以明确的意思表示通知债权人。一旦指定,清偿人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没有指定,清偿的顺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这些规则确保了债务清偿过程的公平和透明,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