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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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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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1 16:58
如果捐献者生前订立遗嘱,确定死后捐献器官,家属是可以捐赠的;如果捐献者生前未订立捐献器官的遗嘱,但是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网友咨询:
捐献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决定
律师解答:
1、如果捐献者生前订立遗嘱,确定死后捐献器官,家属是可以捐赠的;
2、如果捐献者生前未订立捐献器官的遗嘱,但是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律师补充:
器官捐赠满足哪些条件?
1、需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
2、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3、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2)没有配偶的,有父母或成年子女及二名医师书面证明;
(3)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二名其他近亲属及二名医师书面证明;
(4)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4、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
5、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6、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