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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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1:29
为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管,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1. 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国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适用范围涵盖全境。特种与一般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区分,实施全国和地方的综合监管。
2. 生产与检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详细列举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设施、技术标准和检验机构的资质等。企业须遵循标准生产并自检,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3. 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需根据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明确经费安排、使用期限和正确佩戴的重要性。
4.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如未按规定提供或使用防护用品等。
5.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款列出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和刑事追责等,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6. 附则:最后,规定了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准入要求,以及省级部门可以制定的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实施日期。
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并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