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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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9:16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协议进行,协议内容涉及服务范围、内容、质量、费用结算等方面,有效期为一年。如任何一方违约,需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展示《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且不得转让或损坏,协议终止后,医保经办机构会回收标牌。
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结算单,确保医保服务的规范。参保人员就诊时,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统一病历本上详细记录,对外配处方需提供并盖章。劳动保障部门会与卫生、物价、药品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
若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如不校验医保证件,支付非医保费用,违规收治和滞留住院,不按标准诊疗或收费,提供假冒伪劣药品,纵容冒名就诊等,将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时将取消定点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这些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举的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