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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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22:53
修改后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入法,与视听资料一同作为第八类证据。电子数据成为法定的证据之后,给侦查办案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法律的修改为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得刑事诉讼的证据体系更加丰富完善。但是电子数据本身所具有的有别于传统证据的内在特性,决定了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必然要通过运用电子取证的技术手段才能得到其应有的法律定位。”云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夏光华说。何谓电子取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认为,电子取证,也即虚拟空间侦查,是对形形色色的电脑设备、手机设备、网络设备以及其他存储介质进行调查取证。简单地说,就是通过电子取证手段向虚拟空间找证据。而信息化发展至今,电子取证已经与数据库侦查密切相关,例如,对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因特网进行电子取证。具体到个案,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经常使用的电子设备而形成的“数据库”进行侦查。可以说,电子取证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常规手段。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存有通话记录、往来短信、银行转账信息,成功提取这些电子数据,很可能补足证据链条的关键部分,从而有效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涉案的手机、iP“d、电脑、网络及相关的存储介质,都是“沉默的证人”。“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起到攻坚克难、出奇制胜的作用。”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方XX说。“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随着人们大量活动的线索或证据不再以传统物证的方式而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发现、收集、分析、鉴别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的数据,将成为今后案件侦破和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周XX说。不过,有实务工作者提出,电子数据发现难、固定也难,因为电子数据容易被删除。用什么手段获取电子证据,什么时间能获取,是司法实务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学术界一直关注、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