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9:5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03:10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暂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本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规程》办理,但不转移基金。
二、待遇领取
达到领取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当地负责处理。若关系不在户籍地,应在最后保留地办理领取手续。
三、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员只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如有双重或多重关系,需与转入地社保机构协商,保留一个,其余关系清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四、特殊情况处理
出国定居或死亡的,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关系,并将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欠缴养老保险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不计入缴费年限。
五、过渡期处理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转移手续的不再重复,原未完成转移的,应在2010年底前按新办法补办。
六、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与之前规定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结合河北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