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妨害到业主权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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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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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6:59
老刘等三位业主与小闫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小闫将自己的一楼房屋租赁给小李用于经营菜鸟驿站。该驿站每天都有大量不明货物进出,车流人流非常密集,存在非常大的消防、卫生、交通安全隐患。因此老刘等三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闫、小李立即停止在涉案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原告有权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由于小李在在审理过程中搬离了涉案房屋,对原告的妨害已经排除,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坚持由法院判决,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该案件中,小闫未经业主同意在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违反法律规定,开设快递驿站已经将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快递驿站在开办前,应当出示相关告知书,经小区业主们签字确认后才能经营。
居民住宅不得随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法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