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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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03:19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管辖权裁定,一般是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来进行管辖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合同效力纠纷的事项,应当由*在受理后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一、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管辖权裁定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管辖权裁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
二、合同协议管辖的特征
(一)协议管辖的形式和独立性
协议管辖有着独立性,虽然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但其具有其他合同条款不曾具有的独立性。这体现于当合同无效、变更、终止、解除时,其他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即时变更、即时无效或者之后无效,而协议管辖条款只要未曾变更,则不影响其效力。因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都需按此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由约定的机构(仲裁机关或者人民*)进行裁决。
(二)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1、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管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一为“当地*”。前者最高*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三)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的情况处理
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时,应以约定地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查证困难,尽快确定管辖*,有重要意义。
(四)选择多个管辖*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均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当事人各自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起诉方住所人民*管辖,是实践中常见的表述。对此类约定,实际上是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的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属于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若没有对管辖协议约定,可以根据上述协议管辖的内容选择有利的*进行起诉,并确认合同效力,对有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03:19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管辖权裁定,一般是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来进行管辖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合同效力纠纷的事项,应当由*在受理后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一、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管辖权裁定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管辖权裁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
二、合同协议管辖的特征
(一)协议管辖的形式和独立性
协议管辖有着独立性,虽然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但其具有其他合同条款不曾具有的独立性。这体现于当合同无效、变更、终止、解除时,其他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即时变更、即时无效或者之后无效,而协议管辖条款只要未曾变更,则不影响其效力。因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都需按此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由约定的机构(仲裁机关或者人民*)进行裁决。
(二)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1、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管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一为“当地*”。前者最高*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三)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的情况处理
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时,应以约定地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查证困难,尽快确定管辖*,有重要意义。
(四)选择多个管辖*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均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当事人各自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起诉方住所人民*管辖,是实践中常见的表述。对此类约定,实际上是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的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属于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若没有对管辖协议约定,可以根据上述协议管辖的内容选择有利的*进行起诉,并确认合同效力,对有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