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能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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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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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7 03:15
在不少离婚案件中,很多都是一方死活不愿意,或拿着孩子为借口,导致另一方束手无策。如果起诉离婚,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离还是不判离呢?
网友咨询:
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能判离吗
律师解答:
一方不同意,法院是否判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是不判离的。
二、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另外一方即使是不同意离婚,如果有以下的法定的离婚事由,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也可以判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律师补充:
没有感情破裂证据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的话,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6个月,从判决书生效后起算(判决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之后,如果15日内双方都不上诉,判决才生效。)有新情况新理由(“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新”证据)出现,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就能到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依然会先行调解)。
【法律法规】
《民典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