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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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3 14:12
婚后购买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死亡的,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该如何确定呢?另一方是否享有完整所有权,可以自由处分该房屋呢,是否应当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呢?
网友咨询:
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过世,另一方没通过任何一个人把房子卖了,他还有个儿子象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梁子涵律师解答: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去世后,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为另一方所有,剩余二分之一属于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若遗嘱指定该房屋由另一方继承的,另一方享有完整所有权,可以单独处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因此儿子可能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另一方不能单独处分房产。
1、共有房屋一方死亡的,一般按照平均分割原则,本案中在世一方对房屋所有权份额二分之一,剩余份额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
2、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本案中遗嘱指定房屋剩余份额由在世一方继承的,则在世一方对该房屋享有完整权利,在完成遗产继承后,可以自由处分该房产。遗嘱继承未指定由在世一方继承或者没有遗嘱的,在世一方不享有完整所有权,不能单独处分房屋,应征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
3、不具备完整所有权又处分财产的,第三人不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在世一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抵押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该房屋仍然为在世一方和其他有权继承人共有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梁子涵律师解析:
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自继承开始后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继承人想要转让不动产的,必须经过变更登记后才可以进行转让。分别依据的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物权的公示原则,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由于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开始后即发生物权效力,因此不需要登记即取得物权,但是如果要转让进入市场,必须进行登记公示,以向不特定第三人彰显物权,有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梁子涵,南昌大学法律专业,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近10年的从业经验。本人对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工伤、婚姻、经济合同纠纷领域颇有专研。从业至今零投诉,当事人满意度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