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二胎哺乳期内,丈夫起诉离婚!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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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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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1 11:26
黄先生和俞女士2011年结婚,2021年2月生育二娃。后两人因日常的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1年4月,黄先生以和妻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查发现俞女士处于哺乳期,遂驳回了黄先生的离婚请求。
法院为什么会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俞女士仍处于哺乳期,是身心康复修养的特殊时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起诉离婚区间范围,且婴儿处在发育期需要父母共同抚育。如果男方此时提出离婚,对女方的精神刺激过重,会影响女方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婴儿的发育,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因此,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时期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个限制。但这条限制不是绝对的,一是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限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有:(一)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因婚前或婚后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才导致其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二)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安全或严重侵害男方合法权益的;(三)女方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男方无法忍受的;(四)女方对幼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方生理较为虚弱,心理较不稳定,一旦离婚将对女性及腹内胎儿的产生重大影响,妇女儿童权益难以受到保护,因此民法典通过明确“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立法上为特殊时期的妇女保驾护航。本案就是如此,黄先生在俞女士哺乳期内起诉离婚,对女方的精神刺激过重,会影响女方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婴儿的保育,因此法院驳回黄先生离婚诉求。
每个人都有婚姻自主的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这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法律也对分娩后未满一年的哺乳期妇女给予了特别保护,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