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九章 人民防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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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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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7 07:37
人民防空经费作为国防建设费的关键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人民防空建设及其相关业务的开展,它由市级、县级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的专项经费,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并会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进行调整。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构,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循国家和省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费用。这包括: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四项费用,即人员工资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年每人15元缴纳;易地建设费,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需按每平方米2200元缴纳;集体所有制单位需缴纳税后留利的4%;平时使用费和拆除补偿费。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将依新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不得随意减免、拖欠或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确保其专款专用。在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和开发区,结建费和其他费用由市人防部门负责收取管理,而其他地区则由县级人防部门负责,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专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确保经费的战备性质和专项投资方向。人防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上级人防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