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6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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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02:58
浙江省的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在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各级*和渔业部门需采取有效措施,以促进和保护管辖水域内的渔业资源。对于在江河、水库等投资增殖渔业资源的单位,*会提供资金、技术和物资支持,并给予经济补偿。对具有经济价值的鱼类,实行逐步的配额捕捞制度,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主要保护品种及其最低可捕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例如鱼类中的大黄鱼、小黄鱼等,其最低可捕重量都有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可以根据水域条件和资源情况调整这些标准。作业者应避免捕捞幼体,并在捕捞后放回,以保护渔业资源的繁衍。养殖业也需严格控制使用幼体作为饵料,并保护重要的养殖品种如蛏子、牡蛎等的繁殖场所,实行必要的封涂或封岩措施。
对于特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如浙江沿岸全年禁止底拖网,近海渔场在特定季节内禁止某些作业方式,以保护产卵期和幼鱼。在禁渔期间,捕捞活动受到严格*,禁止使用违禁渔具和非法捕捞方法。此外,对渔业资源保护的监管还包括对渔具规格的管理,以及在建设可能影响鱼类洄游的设施时,要求采取过鱼设施以减少影响。
(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