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2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10:43
儿童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在儿童保护运动中得到迅速提升。然而,虐待儿童事件仍在世界范围内屡禁不止,儿童保护仍是一个在行动中尚未完成的社会使命。那么“虐童”事件频频出现,该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网友咨询:
“虐童”事件频频出现,该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林梦瑶律师解答: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中对于儿童保护仍然不够完善,相关的细则不够明确,我们期待有一天能够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社区、学校、医院、邻居、其他家庭成员都能够勇于揭露和曝光,严惩相关的施暴人员。保护孩子需要预防措施前置,事后追究惩治,社会撑起有效的保护之伞,才能消灭对孩子的伤害。
儿童是每一个家庭的寄托,是每一个国家的希望,对于儿童的保护不仅仅是家庭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虐待儿童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成为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主要危害之一。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发生后,家庭、社会、国家应该反思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
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林梦瑶律师解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和第3条规定,儿童保护的内容包括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其中,合法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因此,广义的儿童保护即保障儿童所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首次明确规定儿童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该条约第19条第1款就儿童的受保护权作出规定:“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由此可见,狭义的儿童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救济、社会救助和替代性养护等措施,对已受到或可能受到摧残、忽视、虐待、剥削及其他形式伤害的儿童提供的一系列救助和安全保护,以使儿童能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林梦瑶律师,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历,自执业以来,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商事纠纷及刑事等诉讼领域,并为多家公司提供非诉项目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