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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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04:30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详解
第一部分:保险对象
1.1 被保险人资格: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个人,经所在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部分:保险期限
2.1 保险期限:一年,从起保日零时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期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
3.1 金额范围:最低壹仟元,最高壹万元,单位选定固定金额,中途不可更改。
第四部分:保险责任
4.1 意外伤害保障:在有效期内,因意外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按致残等级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额,最多累计不超过全额。
第五部分:除外责任
6.1 非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故意行为、自杀、特定疾病或伤害、高风险运动等,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第六部分:保险费率与缴费
8.1 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投保人需按约定支付保费,一次性或分期缴付。
第七部分:申请与给付
9.1 申请与资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需通过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保险金。
以上条款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础内容,确保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与保险责任的明确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