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岛某贸易公司和英国伦敦某贸易公司准备签署服装买卖合同,对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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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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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15:41
1,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合同争议具体使用哪国法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当然我国法律对于使用中国法也有硬性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显然国青岛某贸易公司和英国伦敦某贸易公司准备签署服装买卖合同并不在此列,所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2,合同约定使用CIF交货条件的,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合同约定CIF价格术语和卖方送货上门,适用《2000通则》。
4,英国没有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约定无效。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做了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5,合同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法律时,双方可以选择某一国的法律、或是国际条约,这依情况而定,这里本人不做详细的说明。
(本回答仅供参考,不负解释错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15:43
1、不违反。服装买卖合同不属于法院特殊管辖范畴。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2、不是的。需要明确CIF是采用哪一个版本,但现在一般是2000。
3、这个问题与上一问题是一样的。
4、要看情况。英国没参加,但因为依据该公约可以连接到英国法,那么还是可以适用英国法的。既然有约定,就可以适用英国法。
5、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因为国际买卖合同的规则是最密切联系地法。中国是卖方所在地,也是可以成为密切联系地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15:43
你好。
1、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此约定并不违反中国法。
2、约定使用CIF术语的话,自动使用2000通则
3、适用
4、不影响,约定有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5、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在中国起诉,适用中国的法律,严格地说是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适用法》。在英国起诉的话就说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