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房屋就能被立即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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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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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06:23
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时,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已经被被征收人自愿处分了,这点不存在任何争议。简言之,当补偿协议已经签订时,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已经依法得到了实现,剩下的就是各自履行协议的问题了。 在征收维权实践中,通常视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权的“终点”,虽然此时钱、房可能都还没有拿到,但这种理解无疑是有道理的。
不少被征收人会咨询拆迁律师,我已经签了征收补偿协议了,但征收方的人刚走我就感到后悔了,补偿要少了或者各种条件、内容不合适,因而不想依约搬家。
那么,我还能继续坚守房屋而拒绝搬迁么?本文,在明拆迁律师通过非常浅显、直接的文字来告诉大家,签订补偿协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
换言之,如果你“一不留神”签下了自己本不情愿签订的协议,你将会面临怎样的现实后果……
我们这样来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被征收人据以依法维权的这个“权”是什么?很简单,两种权利:一是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二是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所享有的获取补偿的权利。
那么事实就是,一旦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被征收人很可能从法理上已经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补偿的权利,已经印在协议上转化成征收方的履行义务了。
《民法典》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就是说,当征收决定依法生效时,被征收人即丧失了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而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房地是不可分割的,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同时进行。
据此,当征收决定依法公告时,其即生效,被征收人随即便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是“分阶段生效”的,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人尚未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但无论何种观点,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时,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已经被被征收人自愿处分了,这点不存在任何争议。
简言之,当补偿协议已经签订时,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已经依法得到了实现,剩下的就是各自履行协议的问题了。
此时,若被征收人单方面违约拒绝搬迁,在实践中极有可能被征收方直接强拆而维权无门,因为你的“权”此时已经不知道是什么了。
报警,通常警方都会以已经签协议了为由而不予理会。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强调的一点是,从法理上,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条例》第25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据此,征收方可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获得一份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协议的判决,进而申请法院进行民事强制执行。
(因为“官起诉民”不能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只能是“民起诉官”)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述25条诉讼这一途径仅可供被征收人一方行使,而政府一方只能通过催告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途径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推进拆除房屋程序。
如果被征收人对强制执行决定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则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在实践中,征收方绝不会这么“好心”,直接强拆是此时最经济、快捷的处理模式。
毕竟,对于丧失了所有权和主张补偿权的被征收人而言,依法维权的武器似乎已经不存在了。
啰嗦了一大堆,在明拆迁律师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够明白一点,为什么我们会一再强调,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就一定不要轻易在协议上签字了……事实情况极可能是,协议前脚一签,后脚钥匙就交了,窗户、门就给卸了,再想住恐怕也住不了了。
但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无论怎样行政机关都是不能在被征收人逾期未履行搬迁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这或许就是理论与现实、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异的体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