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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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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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0:36
太原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
首先,根据第十八条,如果采矿权人未能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责任,或者治理恢复效果未达标,国土管理部门会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若逾期未完成或者验收未通过,保证金及其利息将不再退还,而是由国土部门用于后续的治理恢复工作。
当保证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全部治理费用时,采矿权人必须补足差额部分,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强调,国土部门在进行治理恢复工程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招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规定,一旦使用保证金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结束后,将由国土部门组织专门的验收,以确认工程质量和效果。
最后,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或截留保证金,以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保障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