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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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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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03:24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的情形,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网友咨询:
抵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1、当事人双方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等情形。
律师补充: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依据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导致权利、义务变动。抵销属于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抵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同时,行使抵销权系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抵销人有处分权。
抵销权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必须提起诉讼或反诉,即使发生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抗辩方式提出,也可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