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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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7:39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网友咨询:
小明是某电子工厂职工。2019年,他在工作期间左大腿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20年2月,小明原工伤复发,住院治疗2个月。住院期间,工厂认为小明因病住院,故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小明认为,住院是因原工伤复发,工厂应当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那么,小明住院期间工资应如何计算?
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郭丁豪律师解答:
如果小明的停工留薪期超过其住院的2个月,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的规定,其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小明的停工留薪期不到2个月又无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其超出停工留薪期的住院期间工资则应当按病假工资发放。
郭丁豪律师补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期间同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