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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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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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02:24
假钞,亦称伪钞,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网友咨询:
使用假币的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补充:
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断。这是把单个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的判断过程。购买假币并使用的,按照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是运输假币并使用的,则数罪并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不成立假币犯罪——法益没有被侵害的危险。变造的货币不是假币,使用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伪造货币又有出售、使用、持有、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出售、持有、使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