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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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8:31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执业要求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在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明确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强调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技术规范,并严格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强调医疗机构必须按核准登记的科目开展活动,禁止擅自增设诊疗项目,个体诊所不得进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规定,在实施手术或特殊治疗时,需充分解释并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特殊情况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强调医疗费用的收取需遵守物价部门规定,禁止擅自增收费项或提高标准。
第三十二条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和病历管理,确保合规保存。
第三十三条规定医护人员需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和体检合格证明,且不得聘用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购置和使用与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以及假药、劣药等。
第三十六条强调医疗广告发布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义务承担预防保健和农村卫生支援任务,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