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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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1:14
应征公民的《兵役证》是不可以用暂住证在异地办理的。依据我国《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军委发布实施)网页链接相关规定,应征公民的《兵役证》的办理有两种方法:1、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含学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兵役证》;2、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在本人的户籍所在地(含学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的代为登记和办理《兵役证》。
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一、《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二、《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三、《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