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代持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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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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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6:57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网友咨询:
关于股份代持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股份代持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所以很多公司都有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一般在选择代持人过程中,都会选取自己比较信任的个人来持有相关股份,同时会签署一份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律师补充:
只要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而不是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尽管合法,但是并不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就没有风险。
隐名股东会存在风险:因为隐名股东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公司的真正股东,在工商登记中也不会有隐名股东的名字,他的股东地位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隐名股东并不是公司的股东,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显名股东出现擅自转让、设定质押或以其他方式私自处分股权,只要是受让的第三人,并不知晓他是代持股份的关系,那么作为善意第三人,将会获得股权。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其代持的股份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被执行。显名股东死亡,其名下的股份还可能涉及继承纠纷。
显名股东的风险:债权人起诉公司时,显名股东存在代为偿债的风险。公司负债累累,显名股东因此被限制高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