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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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1:2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但没有具体说明需要公示多少天,那么按照民法上 的惯例,应该是一个合理的期间,通常在3~7天。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1:2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十五条规定:“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 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第十六条又规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再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四、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因此,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示应不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