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2:3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6:24
为确保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旨在强化对这类微生物菌剂的环境监管,以维护生态安全。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口的环保微生物菌剂,这类菌剂源自自然或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主要应用于水、空气、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的检测、治理和修复。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环保微生物菌剂的进口和出口实行严格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体系。这意味着进口此类菌剂需通过特定的环境安全评价程序,并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以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四条,规定进出口环保微生物菌剂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具备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应急处理微生物菌剂的能力,确保操作合规。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层面的监督管理,而各省级环保部门则在各自区域内实施具体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卫生检疫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则负责地方层面的执行。
第六条,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建立,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专业评审,确保其符合最高标准。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4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办法》分总则、样品入境、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后续监管、罚则、附则8章36条,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6:25
为确保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旨在强化对这类微生物菌剂的环境监管,以维护生态安全。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口的环保微生物菌剂,这类菌剂源自自然或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主要应用于水、空气、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的检测、治理和修复。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环保微生物菌剂的进口和出口实行严格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体系。这意味着进口此类菌剂需通过特定的环境安全评价程序,并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以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四条,规定进出口环保微生物菌剂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具备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应急处理微生物菌剂的能力,确保操作合规。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层面的监督管理,而各省级环保部门则在各自区域内实施具体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卫生检疫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则负责地方层面的执行。
第六条,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建立,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专业评审,确保其符合最高标准。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4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办法》分总则、样品入境、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后续监管、罚则、附则8章36条,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